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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卫健委官网发布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新修订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据介绍,修订后的《规范》共计五章三十一条,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对于就诊环节,《规范》提出了以下七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预检分诊后就诊。
二是在预检分诊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就诊者身份信息是否与预约信息一致。就诊者身份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当次预约作废。
三是医疗机构应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四是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五是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的复诊次序。
六是鼓励医疗机构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七是患者在出诊单元结束前未就诊且未取消预约的,计为爽约。医疗机构应加强爽约和退号的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