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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如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疗费按次计费,一级医疗机构为3.6元,二级医疗机构为1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5元,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3.6元、10元、15元;互联网首诊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诊疗费按次计费,一级医疗机构为13.5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2元,三级医疗机构为32元,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13.5元、32元、32元。
同时《通知》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首诊服务,应按照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互联网复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照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适用于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