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一、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协议收购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二、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方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三、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换回(回购)本公司股票。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副标题#e#四、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五,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股票回购意味着什么?
对于我们投资者而言,公司购回股票意味着公司认为当前的股价可能远远低于公司的内在价值,所以该上市公司希望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被严重低估的股票收回,并将这一信息传递给市场,从而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公司股票出现了回购的情况,那么在短期内就可能会出现大量买进的现象,从而导致股价会有所上涨。
当然,公司回购股票也可以达到多种目地,比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资本结构、减轻公司盈利指标压力、减小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等。此外,公司还可能将库藏股用作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方面,或是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其出售。
整体来看,股票回购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通常是一件有利的事情。但也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回购来欺诈股民的情况出现,比如实际回购金额远低于公布的回购金额、回购股票上限与下限相差甚远、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行为。实际回购金额、回购数量大大低于事先公布的信息,回购对股价的提振力度就不足,而回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根本上就无法对股票价格起到提振作用,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投资者。不过这一情况在2018年末出台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得到了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