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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文: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由街道负责审核确认

时间:2023-01-06 19:14:26       来源:央广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本市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

《办法》提出,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需准备好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流程,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街道(乡镇)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街道(乡镇)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当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特别指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办法》强调,认定工作应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键词: 审核确认 个工作日内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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